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或PE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对PE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顺利退出,才能实现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PE的退出路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般而言,PE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退出四种方式。
通常,通过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资本市场的资本溢价功能会给投资带来优厚的回报。过去PE退出渠道多以IPO为主的原因就在于其高回报的特征。但从2011年开始,市场估值持续下调,与之对应的IPO退出回报率也持续下降;加之近来屡屡新股发行暂停,IPO退出通道堵塞,PE/VC开始寻找其他退出方式。
类似的,新三板扩容为PE投资带来更多可能。虽不是在主板直接上市,很多PE/VC机构视新三板为过渡,期望在转板政策落地后,能通过绿色通道占领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先机。作为“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蓄水池“,新三板扩容增大了体量和交易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果成功IPO,可以让PE/VC实现直接退出 ;即便未能成功IPO,依靠新三板的流动性进行转让交易亦可实现PE/VC的退出,可谓是双保险。
并购退出是指PE/VC机构投资标的企业后,通过其他企业对标的企业收购而实现的退出方式。随着IPO的收紧并由于IPO审核时间长,机会成本高,不确定性风险大的特点,并购正替代IPO成为VC/PE们关注的热点。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至少90%以上投资退出都不是通过IPO方式,上市只是占到很少一部分。因为在资本市场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股票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也较为公允,通过IPO方式退出并不一定能获得比并购退出更多的资本溢价,而并购已成为一种主要退出方式。
在中国市场,2015年中国并购市场共完成交易2,692起,比2014年的1,929起大增39.6%;涉及交易金额共1.04万亿元,同比增长44.0%。同时,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进一步助推了并购市场活跃期的到来。 和其他退出方式尤其是IPO相比,并购退出有着以下优势。
1、并购退出更高效、更灵活。相比较IPO漫长的排队上市苦等窗口期、严格的财务审查、业绩的持续增长压力,并购退出程序更为简单,不确定因素小。并购退出在企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实现,对企业自身的类型、市场规模、资产规模等都没有规定约束,双方在经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即可执行并购,迅速实现资本循环,有利于提高基金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2、并购退出只要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即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价格及退出回报较为明确。而IPO退出则要等待1-3年不等的上市解禁期,即使到了解禁期也要考虑到被投公司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可能要分批次才能够实现全部退出,届时上市公司股价也不得而知,增加了退出回报的不确定性。
3、并购退出可缓解PE的流动性压力。对于PE机构来讲,相对于单个项目的超高回报,整只基金尽快退出清算要更具吸引力,因为基金的众多投资组合中,某一个项目的延期退出将影响整只基金的收益率,如若没有达成当时与投资者间的协议承诺,后续基金募集等将受到重大影响。
4. 在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并购取消审核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PE” 的并购基金收益稳定、时间可控、成功率高 。PE基金帮助上市锁定行业内并购标的,并在可预见的时间段内自主选择注入上市企业的时机,在确保未来增量利润的来源的同时可有效实现市值管理。 投资者既可享受到公司业绩成长带来的收益,倘若并购方上市公司处在行业风口,投资者又可享受到优质行业所带来的高溢价红利。
股份回购是指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与并购相同,回购的本质也是一种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主体有所不同。若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则企业的管理层、员工等有信心通过回购股权对企业实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于是从PE机构处回购股权,属于积极回购;若PE机构认为企业发展方向与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增值意图不相符合,主动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则对企业而言,属于消极回购。
通常情况下,股份回购式是一种不理想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的设置其实是PE为自己变现股权留有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以保证当目标企业发展低于预期时,为确保PE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此种退出方式会错失未来潜在的投资机遇,同时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回购的条款存在一定的冲突,股份回购的退出方式也面临很多法律障碍。
清算退出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市场波动导致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很难成功时,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IPO、并购的途径退出,而被投资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回购股权,因而只能通过清算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损失。清算退出是PE各方最不愿采用的一种方式,只能在投资失败时将损失尽可能减少。同时,清算通常收益率为负值,清算较为费时,面临繁琐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劣:公开发行上市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方式,但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企业被兼并收购是投资收回最高效最灵活的方法,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还应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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