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26 来源 :网络
各受托银行: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受托银行: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第四条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有不少于20%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确定。组合贷款金额由中心和贷款银行确定。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借款申请书;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身份证明;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一条中心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办理抵押、担保及相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经中心审批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贷款利息。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复利、违约金;逾期或挪用贷款计收罚息。第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贷款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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