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深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或者关系转移手续的;(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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