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贵州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联合下发《关于转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该政策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同时,通知中明确要求本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这是自2009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首次调整,将惠及我省440多万人,预计补发基础养老金约5亿多元。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工作安排,2015年1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暂按原标准(即55元/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及补发等相关工作原则上于2月5日-16日内完成。据了解,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全面实施,实现了两项制度全覆盖。为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适应城乡人员流动的需要,2014年6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两项制度进行整合。截至2014年底,我省已有1586.64万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比上年增加近100万人;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有446.8万人,比上年增加近20万人。连续两年新增参保人数排名全国第一。自2009年以来,全省累计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已超过9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