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4月起,北京农民工参保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届时,农民工缴费人员类别将调整为农村劳动力。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执行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市社保中心将把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信息,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审验合格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012年,:
一、医保待遇上
调整前,农民工只能享受大病医保,不享受门诊报销,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仅保障打工期间,退休后则不纳入保障范围;
调整之后,农民工不仅可以享有大病医保,也可享受门诊报销,可选定4家定点机构,办理社保卡,持卡就医时可实时结算。同时职工医保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用于缴费积累,并计算缴费年限,在异地就业时,可按相关政策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缴费办法上
调整前,北京市农民工医保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纳医疗保险;调整之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处罚力度上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须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新政策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缴费工资的,将按照《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规定,从4月起统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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