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5-06-0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苏州高新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8号)核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411,332股,发行价格9.53元/股,共募集资金1,299,999,993.96元,扣除发行费用16,666,854.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83,333,139.36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20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1徐州“万悦城一期”146,936.0090,000.002扬州“812号地块”100,119.0040,000.00合计130,000.00(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1,286,399,993.96元,除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额54,112.71万元外,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逐步投入相关资金,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如期投产。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相关事项如下:(一)投资目的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增加现金管理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二)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7亿元。(三)投资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效。(四)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五)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事项,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四、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时,将充分考虑产品风险,不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一)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管理层报告。(三)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四)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苏州高新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高新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影响。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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