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日期:2018-11-30 来源 :网络
南方网6月17日消息,部分北京网友对北京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是多少等不是特别清楚,本网现在整理了一下。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

南方网6月17日消息,部分北京网友对北京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是多少等不是特别清楚,本网现在整理了一下。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 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上限 点击查看详情 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64元(2013年10月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3760元,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缴存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三、核定办理方式 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 四、核定流程 各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网上核定流程 1.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左侧 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 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下简称《核定清册》,附件2)。 2.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核定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经办网点处理。 3.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具体模块操作按照安泰伟奥软件公司发布的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二)报盘核定流程 1.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及两表的电子版,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2.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报盘核定填表说明》(附件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附件4)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核定清册》,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完成核定后,应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时办理下一年度汇缴。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2013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国管中心不再召开会议。请各一级主管部门及时转发核定工作通知,加强对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做好核定工作部署,抓好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于12月31日前完成2013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进行2013年住房公积金核定时,须由一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所属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范围,并提供人社部或中编办关于其参公管理的文件后,再进行核定。今后,所属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时,请各部门及时函告国管中心。 (三)请各一级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于2013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管中心。其他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报送核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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