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有效缓解我市无房职工租住房屋的经济压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所需资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婚姻状况证明。关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供,七天内有效)。
并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的凭证;
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娄底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查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
三、提取金额及时限
(一)提取金额
1.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分别为:未婚职工不超过405元/月;已婚职工不超过810元/月。租金实际发生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参照标准为:未婚职工的租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45平方米,已婚职工的租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9元。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按比例核定。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娄底市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提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可每半年或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赁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额。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协作、配合、支持,实施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应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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