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农民工也将有望享受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对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基数、比例和提取等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有望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计划,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在缴存范围方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有关部门将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比例由市级拟定此次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予以进一步规范。其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将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根据条件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改进提取工作。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