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颁布时间:2009-01-0510:18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的时间。2009年1月1日起。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100元,其中,80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2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30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计算公式表示为: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1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企业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前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本次调整工作中,采取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方式,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开展工作。对基本增加部分的调整工作,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的调整工作,要精心安排,争取尽早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月底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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