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召开会议修订通过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意见》、《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三份具体的实施意见。新规除了增加对于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处理规定,在公积金提取条件中,还新增了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公积金提取项,此类家庭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县级民政、消防等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以上文件均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归集: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即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只能调整一次。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单位,暂按原标准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提取:遭突发事件
困难家庭可提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调到省外工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回原籍务农、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省内工作调动等。
与2008年公布的实施意见相比,本次新增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公积金提取项。职工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县级民政、消防等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房产总价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房产全部价款的70%,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本人(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之内。
其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贷款期限为受托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按揭期限;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控制在买卖价格、评估价格或已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证上完税价格(三者就低)的70%以内,贷款期限最长15年,不得超过房产剩余使用年限。属危房改造或拆迁房的,原房屋拆迁补偿款可抵作首期款,贷款额度为安置互补差价金额,但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70%,贷款期限为受托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按揭期限。
处罚:5年内不受理骗贷人公积金贷款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予以处理: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的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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