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近期广东省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中心定于2014年7月2日至8月29日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内容缴存基数1.自2014年7月1日起,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13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沿用2012年的数据,即上限为5313元5=26565元。在本市2013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公布之后,将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3.201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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