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12-13 来源 :网络
已经2008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

已经2008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 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分中心是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月缴存额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按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专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符合第一、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申请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每月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申请办理住房组合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连续足额缴存; 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 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中介机构账户内,或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逐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提留担保保证金的比例、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对不具备担保能力的,应当依法解除担保协议。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开发企业不得歧视和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为职工、单位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实行审办分离、人员轮岗制度。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受理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分中心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管委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冒领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给我留言,我们会及时回复大家,最后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网站的支持!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
【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经验或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第三方财富公司导航
私募公司导航
私募产品导航
私募经理导航
相关推荐
  • 乐山缴存基数及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
    乐山缴存基数及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是多少?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按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1、党政机关
  • 陕西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1、住房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
    陕西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1、住房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 为做好2014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管理条例》和《威海市...
    为做好2014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自2014年1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 记者14日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近日对缴存范围和比例进行了规范。山东省明确,...
    记者14日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近日对缴存范围和比例进行了规范。山东省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缴存范围,并将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将不得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山东省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山
  • 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及《咸宁市住房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
    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及《咸宁市住房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行政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为经国家、省、市批准发放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贴
  • 为做好2014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为做好2014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自2014年1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
  • 7月9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太原市对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
    7月9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太原市对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 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
    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近期广东省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中心定于2014年7月2日至8月29日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内容缴存基数1.自2014年7月1日起,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2.缴存基数上
  • 本台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
    本台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按照规定,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去年的1500元提高到今年不得低于本市2014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18180元。如果企业为职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
尊敬的用户欢迎您
短信验证即登录,未注册将自动创建账号
更改注册手机号
尊敬的用户欢迎您
请使用您的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
  • 获取验证码
忘记密码?

恭喜您,已注册成功!

百信银行资金托管 资金安全全程保障

开通百信银行存管账户
暂不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