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离休人员按照批准离休时确定的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正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72元;正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确定离休人员的原任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在离休时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凡享受待遇的批件中未明确为正职的,均按副职增加基本养老金。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三、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间、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三十年不满四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满四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三十年不满四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四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四、1996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5元。五、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六、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七、行政公司转为企业公司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根据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4」287号文件规定,凡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的,可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凡按照市人事局津人「1994」39号、40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的,不能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可按市人事局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的离退休费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纳入统筹,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增加的离退休费纳入统筹。八、此次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各单位应填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并于9月8日前报养老保险结算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九、1994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5”;退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4”。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退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6”。1998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退休人员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6”(序号“1~5”不填,如按专业技术职务增加了50元养老金,则填入序号“4”)。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