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企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
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被保险人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的参保手续;
(2)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其它提前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累计满15年(含1992年4月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但不含折算工龄);
(4)被保险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5)被保险人在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
(6)1995年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后)退休者,参保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15年;当地实行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参加工作者(即新人),将来退休时要求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两种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到全额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视同缴费年限,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