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答:《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指出,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为什么要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答:我国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他企业基本上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而且这种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的直接承担者是企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相当分散,因此,严格地说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企业保险。这种状况造成新老企业之间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不均,老企业因为有很多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负担比较重;而新建企业由于招用的员工比较年轻,没有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负担相对较轻,双方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不平等。而且这种状况还造成养老保险待遇视各企业经营状况、政府与企业预算约束关系的软硬程度、政府偏好等因素而随机波动,公平性不高。
(2)养老保险层次单一。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只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形式实行,在经费筹集、待遇水平、保险对象等方面,都是一个模式,都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企业之间没有区别,企业不能为职工办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也没有储蓄性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待遇水平因职工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异。职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身份地位确定的,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的职工之间、合同工与固定工之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在享受权利、待遇水平等方面相差甚远。
(4)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不尽科学合理。传统制度的退休条件、年龄一刀切;享受待遇起点的工龄太短,只有10年;待遇标准对工龄长短不同、社会贡献不同的职工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别。
(5)基本养老金没有建立起正常的调整机制。没有实行与工资或物价的增长指数挂钩,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降低,更谈不上分享社会发展的后果。
(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形式的要求。因为基本养老金与职工标准工资挂钩,而随着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企业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形式,统一的工资标准已经打破。
(7)管理体制不顺,劳动、人事、民政、体改等多个职能部门都具有管理养老保险的职能,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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