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一、贷款对象是指借款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借款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民营企业职工还需参加社保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
三、借款人或配偶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第一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对第三套及有三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市城区自建住房的缴存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政辖区以外、属政府拆迁具有正规的拆迁审批手续除外);
五、对非正常欠(停)缴、封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借款人信誉包括: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 其他信息,以上如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含3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名单记录在案,市公积金中心对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将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担保。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定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业务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并留足不低于借款金额5%-10%的保证金。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及委托银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一、提供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身份证,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未婚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和借款人最近半年工资收入凭证(民营企业职工同时出具社保卡复印件),以及单位同意代扣工资或其他合法收入的承诺;
三、购买住房者,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一年),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屋交易部门核准的合同,购买单位房改房的需提供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房屋买卖审批表》、单位购房通知书,以上均需提供所购住房的首期付款发票;
四、县区自建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
六、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房屋,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证明和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以全部产权作抵押的证明;
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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