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门槛较高,只面向特定的高净值投资者募集,追求绝对正收益,业绩通常优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投资者购买阳光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与信托公司形成了买卖关系。充分重视并了解信托合同的规定条款是投资者购买阳光私募基金的必备环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懂阳光私募基金合同:
投资类型 投资者首选要明白,自己所购买的阳光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产品,产品资金的主要用途是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同时也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证券投资。 2、投资期限 信托产品一般都有固定的运营期限,但是阳光私募基金和一般的信托产品不同,通常不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会长期运行的。 3、受益人规定 和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相比,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规定上有特殊之处: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其中一般受益人是指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指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此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和投资者共享一定比例的收益,这也是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
4、单位净值计算 和公募基金一样,阳光私募基金也有一个单位净值,投资者按照该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净值的计算公式=(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同一时间公布的同一个产品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一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投资者交易的净值。 5、认购费用 按照合同规定,投资者在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通常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1%-3%,如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1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101万元。
6、封闭期和公募基金不同,通常大多数阳光私募基金均设有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该私募基金成立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私募基金封闭期的长短会在合同内写明,通常是3个月、6个月或者1年。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不能申购或赎回。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之外,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定一个准封闭期,它是指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为3%。
7、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条款是指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若私募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私募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者延期划付。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超过10%份额的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划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超过10%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9、风险共担规定 为了约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拿出自有或关联资金购买自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从而形成利益捆绑,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10、基金分红 阳光私募基金分红与否是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商定的,投资者并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此外,与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而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11、风险揭示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在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提醒投资者注意。 一般来说,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自己本身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以100万元为认购起点,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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