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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职能的一般表述: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其自身成为央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央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
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和流通并稳定币值的基本保证。但在金本位制和信用货币制度下控制手段存在较大差异。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该职能是指:
(1)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2)与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存、贷、汇”等业务的特征;
(3)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者。
该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充当“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否则便会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
充当“最后贷款人”表现为:
(1)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苦难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至引起金融恐慌或整个银行业的崩溃;
(2)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能够最终保障;
(3)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
(4)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该职能是指: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2)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定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3)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该职能的具体体现:
(1)代理国库;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5)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7)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8)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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