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应逐年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临聘职工应从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补贴(绩效工资)构成,其他单位月平均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核定一次,1年不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元月向各单位印发通知,单位应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附职工工资表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检。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缴存。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交款凭证交单位,并为交款单位打印《公积金对账清册》和《单位明细账》。单位每月缴存要填写《公积金汇缴单》,有增减变动的需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逾期缴存、欠缴单位定期进行通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连同上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证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为缴存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
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职工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