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7日宣布,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本市即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对四项内容进行了说明:
一是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是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五年期以下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三是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四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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