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4588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2013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500元的,自2013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5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已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未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三、其他事项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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