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集中受托投资需解决十大问题 在目前没有实现省级大收大支的情况下,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全国统筹和向名义账户转型的关键时刻,将分散在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机构实行统一投资管理,应对如下一些潜在问题做好处理预案。 一是地方作为委托人进行委托投资之后,其地方利益具有固化和显性化的趋势,与实现全国统筹有潜在的冲突;二是集中委托投资运营后,个别地区的M2似受到一定影响,应采取分批逐步上解与转存的办法,来稀释和分散其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是资金上解之后,对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在个别银行的支行已有可能超过10%以上;四是在统账结合制度下,对投资收益在个人账户的分配规则等尽早做出预案,以将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五是如果向名义账户制转型,个人账户部分本应采取“生物收益率”,但如果实行“真实收益率”,那就应尽早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六是如果个人账户采取真实收益率,在市场出现景气周期时是否按真实收益率计入,即市场波动与个人账户收益率的关系应有预案;七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尽早处理好多元化投资体制与现行投资政策的法理关系;八是如果对个人账户系统采取名义账户制,就存在名义资产与未来债务的匹配与平衡的当期精算问题,账户系统作为一个现收现付的封闭体系,其自我平衡问题就要进行年度检测和调整,进而需要扩大精算队伍和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九是在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四方关系中,核心是委托人和受托机构的关系,应利用受托机构的平台,根据提高统筹层次的需要适时调整关系,制订向全国统筹过渡的时间表;十是受托机构应尽快制订“走出去”的国际化方案,这是继实施市场化和多元化之后的又一必要举措,是分散风险和博取较高收益的国际惯例。 2、年金制度结构的政策调整 10年来,企业年金制度始终面对企业统一投资政策致使收益率难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年龄段的窘境。于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将普遍建立年金制度的背景下,业内逐渐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在政策上应有一个突破,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政策突破主要包括:一是放弃3个门槛,建立“自动加入制度”。取消20号令规定的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必须符合3个条件的规定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代之以全员自动享有建立年金的权利。10年前在建立年金制度之初,大部分国企没有建立年金制度,为控制其道德风险,普遍确立3个门槛是符合实际的,但在目前国企已基本建立年金制度之后,当年金逐渐走向广大的中小企业时,就成为不利因素了。放弃3个条件和建立自动加入制度是此轮改革的一个关键。二是突破企业统一投资模式,建立“个人有限选择权”。目前企业统一投资模式抹杀了不同年龄段和不同风险偏好的区别,认为降低了公约数,几乎所有企业只能采取一个保守的投资策略。让职工个人享有选择一定范围的投资选择权,取消企业统一投资的计划模式,这样可以满足多层次的不同风险偏好和不同年龄群组,整体提高收益水平。三是引入QDIA(合格默认投资工具),建立“生命周期基金”。建立“个人有限选择权”是指职工须在雇主提供的生命周期基金和生命特征基金这两个系列里进行选择,如果不加选择,雇主或投管人就有权根据其实际年龄替他选择一个最接近他退休日期的生命周期基金,这就是QDIA。四是大幅提高股票投资上限比例,为建立“两金”机制创造条件。引入“两金”之后,40%的股票投资上限将不可能满足生命周期基金的设计与建立,大幅上调投资上限是题中应有之意。五是完善现行的EET税收政策,制定若干补充性措施。2013年底颁布的103号文奠定了中国版401k的税收模式,应对其进行加强和补充,在领取待遇时明确免税额等。六是另辟蹊径开设TEE税收政策,为职工增加一个政策选项。美国在采取EET的同时,于1997年引入TEE,对中产阶层很有吸引力,因为可避免资本利得税,在实行分项所得税制的中国,另辟TEE将为中产阶层提供有效选择,为扩大年金制度参与率做出独特贡献。 总之,上述六项内容实际上超越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2011年发布的第11号部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范畴,能否真正实现的政策突破,将取决于几个部委之间的顶层设计,还取决于对这轮改革历史定位的认识,更取决于勇于创新的进取意识。这轮以修订20号令为牵引的年金政策调整,在年金发展史上将占有重要历史地位,在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年金制度的关键时刻,对保持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依据,对保持年金基金收益率和维持退休收入不降低等,都起到重要作用。 3、年金基金运营的机构准备 年金制度改革将为年金基金运营机构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所谓放开“个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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