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退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2006年5月1日以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前补后延人员;
(4)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答
1问: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2)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收入,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3)缴费比例,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4%,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问: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为18%;最低缴费基数为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最高缴费基数为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问: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条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年龄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4.问:中断缴费会影响养老待遇吗?
答:(1)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简称“不保底”);(2)国家对中断缴费职工作了明确规定: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间不计算与养老金待遇相关的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低。
5.问:缴费年限太短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如何处理?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至满十五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参保地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跨省或省内不同参保地)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同意接收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7.问:参保职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养老待遇?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可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继承其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2)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缴费10年以下的仅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